隐匿消息来源以保护爆料人,还是为了追求真相而把消息来源公之于众?这个难题使得全球的新闻从业者以及法律界一直争论不停。
保护深喉的法律与伦理基础
长久以来,新闻行业存在着保护秘密消息源的传统,这不仅仅是职业操守行为所致,更是为了确保重要信息能持续不断地进行流通,众多敢于揭露内幕信息的知情者,他们的人身安全或者职业生涯有可能依赖源自媒体的保密承诺 。
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一些国家的法律给予了媒体“拒证权”,比如说,美国部分州存在“盾牌法”,其作用是保护记者在法庭上面不会被强制要求透露消息来源,而这种保护是基于这样一个共识:要是失去了保密承诺,那么许多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暗黑事实将会永远没有见光的那一天。
消息源真实性核查的责任
不过,保护可不是毫无条件的。媒体最为首要的责任,是去核实信息的真实情况。在“世奢会”这个案子当中,法院清楚明白地指出了,传统媒体承担着比较高的真实性审核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不能够仅仅凭借“保护消息源”作为借口,去发布那些没有经过基本核实的内容。
记者要针对爆料人所给出的信息展开交叉验证,比如说,借助文件进行辅证,通过物证予以支持,依靠其他独立信源加以证实。要是信息没办法核实,媒体于报道之际应实事求是地陈述其局限性,防止让读者把单方面指控错当成确凿事实。
法庭要求披露时的两难处境
案件步入诉讼程序之际,法庭兴许会要求媒体去披露消息源的真实身份用以查明事实情况。这时,媒体遭遇直接冲突,即究竟是去遵守法庭下达的命令,还是去恪守对爆料人的保密承诺呢?这不存在简单的答案。
在“世奢会”案二审之际,媒体方面借助提供采访录音这一证据,再加上证人证言,还有身份证信息等一系列构成证据链的元素,成功证实了那个化名为“唐路”的采访对象切实是存在着的,并且其采访内容并非是虚构出来的。运用这样的方式,既对法庭对于事实情况的关切给予了回应,又在最大的限度范围之内对消息源的具体身份做到了保护 。
虚假爆料与恶意诬陷的风险
必须加以警惕的是,秘密消息源机制有着被滥用的可能性,在现实当中,存在着利益方去收买人员,让其冒充“深喉”给媒体给予虚假信息,意图达成抹黑竞争对手或者误导公众这样的目的,本案里原告方所指控的情形恰恰就是这一种。
所以,当媒体去接触匿名爆料之际,一定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得认真仔细地去甄别爆料人的动机,去评估其陈述的内部逻辑是否一致,还要去寻找客观证据来支撑。对于明显带有利益冲突或者陈述之中存在漏洞的爆料,应当保持高度的审慎 。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
判断是不是要进行保护以及怎样去保护,其核心之处在于对公共利益加以权衡。要是爆料的内容关联到重大的公共安全、腐败现象或者系统性欺诈,那么保护消息源的公共利益所占的权重就会特别高。相反的情况是,要是纯粹属于商业纠纷又或者是个人恩怨,那么这样做的必要性就会降低。
在“世奢会”案作出判决时,法院所秉持的尺度是清晰明确的,媒体由于审核环节存在疏忽,进而致使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形不符,这种状况下媒体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对于那些有着合理且能够信赖的来源的具有质疑性质的报道而言,纵使对商家的声誉造成了一定影响,也并不构成侵权行为,而这一情形为类似的案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
构建更清晰的行业规范与法律框架
从长远方向去看,那争议的得以解决是依赖于更清晰、明确的规范的。新闻行业的内部是需要去建立起更严格的消息源使用以及核查准则的,要明确在什么样的情形之下是能够匿名的,以及那必须要开展的最低程度的核实步骤。
在法律的这个层面上,也许能够去探索那种具备一定条件的保护制度,比如说,在极其必要的情形之下,让法官于私密的环境当中去审查消息源的身份以及证据,然而却不把它公开在法庭之上,以此来兼顾司法审查以及消息源保护这两方面的双重需求。
针对于媒体来讲,于揭示真相和掩护线人这两者之间,您所持观念里最不容易把控的界限处于什么地方呢,欢迎来分享您的见解 。